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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7章(第1页)

制置三司条例司官员还多次上书朝廷,认为有不少臣僚以为常平仓、广惠仓制度并无实际效果,徒有虚名。

大宋朝初期不抑制土地兼并,而买地置业,福延子孙,似乎是刻在dna里的“正道”。

宋太祖赵匡胤杯酒释兵权时还曾说过:

“卿等何不释去兵权,出守大藩,择便好田宅市之,为子孙立永远不可动之业。朕且与卿等约为婚姻,君臣之间,两无猜疑,上下相安,不亦善乎?”注3

到了如今,随着社会的稳定,富人们不断买宅置地,“为子孙立永远不可动之业”,导致

“今公卿大臣之占田,或千顷而不知止!”

不过之前也不是没人注意到兼并的问题,宋仁宗时期就在包拯包大人的建议下推出过《限田令》,规定官员占田一律不得超过三十顷,多出来的土地必须充公。

可这条政令的执行效果e,

“承平日久,势官富姓占田无限,

兼并冒伪习以成俗,重禁莫能止焉!”

甚至有些士大夫认为,自己购置土地,是爱国的体现,是“为国守财”,到时候抗击外族,平定内乱,不还是要靠乡绅士大夫,出人出财?

可谓是,权势之家“为国守财”,贫民子弟“为国卖命”。注2

而这些大户买的田地大多也都来自这些自耕农、半自耕农手里。

大宋上上上任宰相寇准也曾说过,“所部豪民(大地主),多贷钱贫民,重取其息。岁偿不逮,即平入田产。”

在靠天吃饭的封建王朝,收成不好是无论再辛勤也难以避免的,何况就算是风调雨顺,人吃五谷杂粮谁还能没个头疼脑热伤损病痛的。

小门小户的农民一遇事就得像富户借贷,基本还都是高利贷,到头来高利贷还不上就只能继续借,还不了就得拿土地去抵债,自己做客户(佃户)。

那客户的日子好过么?

“田非耕者之所有,而有田者不耕也。

耕者之田资于富民而田之所入,已得其半,耕者得其半。”-----苏洵

客户辛辛苦苦干了一年只能得到产出的一半,这还是在自带生产资料(牛牛和农具)的情况下,如果连牛牛都没有,怕是就只能得到三成,累死累活忙活一年,吃饱肚子都是问题,就只能这样利滚利的高利贷贷下去,卖儿卖女的偿债。注2

实在受不住了怎么办?《水浒传》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。

“今大臣不肯裁汰益避百十人官吏,怨其宁使得百万苍生涂炭而怨国家。

今盗贼-年多如一年,一伙强于一伙,天下祸患,岂不可忧”------欧阳修

王安石根据自己早年在鄞县任官时实施的借贷粮食给老百姓,秋后计算利息以偿还的经验,改革常平仓制度,形成青苗法。

青苗法条文最初由吕惠卿起草,张端、苏辙等人加以审查,同年九月,由制置三司条例司将青苗法颁布到全国。

公示一月,百姓无异议后实施。

其主要内容包括:改变常平仓粮价高的时候适当减价出售常平仓粮食、粮价低时由官府适当加价购买粮食的办法,将常平仓、广惠仓现存的一千五百万贯石财物交给各地转运司换成现钱,将这些钱普遍借贷给当地城乡居民。

各路转运司一同办理贷款业务。这笔款项不得移作他用。先在河北、京东、淮南三路进行试点借贷,然后再推行到全国各地。

臱儿觉得这个真的好像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小农贷款有么有。

凡是借贷青苗钱者,一律按照预定价格将所借贷粮食折合成现款支付;归还时,可以缴纳现钱,也可以按时价折合成粮食,但不得亏蚀官本。

青苗钱的借贷一年中两次进行,一次在正月三十日以前,称为“夏料”,一次在五月三十日以前,称之为“秋料”,借贷户随二税交纳贷款,即五月、十月之前交纳。

遇有灾荒,则于下次收成之日归还,不事生产、游手好闲之徒外,其他城乡居民均可借贷。

优先借贷给乡村人户,如青苗钱有余,再借贷给坊廓人户,为了防备借贷户逃亡或因其它原因而导致的官府蚀本(欠债不还)的事件发生,民户每五户或十户结成一保,由第三等以上户出任甲头,而县令等官僚在农户借贷时亲自与耆长、户长一起检查验证,按农户家产的多寡进行借贷,以防止游手好闲之徒冒借、多借的事情发生。

宋代的户籍,一般叫做“五等版籍”规定每逢闰年修造一次。

宋代户籍分为主户(税户)和客户。

主户是指占有田地、承担赋役,(两税供谷帛,丁口供力役)的人家。按照他们财产(主要是田地)的多少,分为五等。(户口统计时只登记男口,不登记女口。)

一等户,占田400亩以上,大都为大地主;

二等户,占田150-400亩之间,中等地主;

三等户,占田50-150之间,小地主和自耕农中的富裕农民;

四等户,占田30-50亩,自耕农(大都可以自给自足);

五等户,占田小于30亩,半自耕农。

乡村客户,“佃人之田,居人之地。”以契约关系租资为生,客户人身依附关系较为松弛,可以迁移,依大宋律例,客户在某地定居满一年,即可以编入当地户籍之中。

客户也可以借贷青苗钱,但必须与主户合保,并视主户家产时多少而借贷。

青苗钱一般按户等的高低进行借贷,客户和主户中的第五等户不得超过一点五贯,第四等户不得超过三贯,第三等户不得超过六贯,第二等户不得超过十贯,第一等户不超过十五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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