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
为了真正体现
刑法罪刑相一致
,
不放纵犯罪的原则和要求
,
就不
能以寻衅滋事定罪量刑
,
所以第一种观点明显不
足取
。
那么
,
对在寻衅滋事中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
亡的
,
能否数罪并罚呢笔者持否定态度
。
对行为
人数罪并罚的基础只能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
数罪
,
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完全具备了构成某
种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体
、
主观方面
、
客体及客观
方面四个方面的要件
。
行为人在寻衅滋事中只有
一个行为
“
随意殴打他人
”,
它既是行为人成立寻
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
,
同时又是故意伤害或故意
杀人罪中必不可少的行为要件
。
就
“
随意殴打他
人
”
这一个客观行为而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