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94章 草寇与冠军五十四(第7页)
,
既将其作为寻衅滋事罪
中客观方面的要件
,
又作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
的客观方面要件
,
这就违反了刑法
“
一行为一评
价
”、
“
禁止重复评价
”
的原则
。
但这属什么样的犯
罪形态
,
理论界亦有分歧
,
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
观点认为因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
,
造成他人重
伤
、
死亡后果
,
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
罚
,
是一种转化犯
。
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以一
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
,
由于产生的犯罪结果
触犯了数个犯罪条款
,
属于想象竟合犯
,
应该择一
重罪处罚
。
笔者认为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