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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98章 草寇与冠军五十八(第1页)

另一方面,在强拿硬要式的寻

衅滋事罪中,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并不是占有他人财物,占有

财物只是其开心取乐,获得精神刺激的一种手段;而在抢劫

罪中,行为人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,占有他

人财物可以说是其全部行为的出点和归宿。()从客观方

面分析。一方面,行为人在通过强拿硬要方式实施寻衅滋事

罪时,一般不会挑选夜间在偏僻处实施,而大多是在光天化

日和大庭广众之下;而实施抢劫罪的行为人一般会在夜间

偏僻处实施劫财行为。另一方面,抢劫罪的暴力威胁程度应

强于强拿硬要式寻衅滋事罪的暴力威胁程度。

笔者认为,第一种观点指出了行为人的主观特征即流

氓这一犯罪动机在区分这两种不同犯罪行为中的重要作

用,这是这种观点的可取之处。但仅仅从主观动机上有时是

不能把两种犯罪行为划分清楚的,因为所谓的“流氓动机”

是需要结合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来进行认定的。第二种观

点认识到了行为人的客观特征在区分这两种不同犯罪行为

中的重要作用,具有合理性。但这还是很不够的,论者所说

的暴力程度、生场合等等的不同还不足以完全界定强拿

硬要行为究竟构成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。因为这一观点

完全不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重大作用,是不妥的,二者在

客观上更多地表现出的是相似之处。第三种观点较为全面,

符合最高人民法院oo年月日《关于审理抢劫、抢夺

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的规定,即寻衅滋事罪

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,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

时,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。这种强

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: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

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,

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;前者行

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

要财物,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、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

财物的手段。这种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界定两者之间界限,

抓住了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。因此,依据该观点界分两种犯

罪行为还是可行的。因此,上述案例中,被告人寇平在旅客

列车上故意向旅客要烟,在要烟不成后又动手打人,并不顾

忌其行为是生在众目睽睽之下,具有逞威风的主观动机,

--并且其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和威胁程度比较轻微,尚未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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